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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钟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钟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某甲,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钟某乙生活费14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11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某甲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为623036110901××××××6中的存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元整(¥14300元);帐号为909061103010010××××××3中的存款肆佰叁拾玖元整(¥4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