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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绪刚与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刚,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吴绪刚。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晓晨,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瑞玲,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新年,河北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绪刚与被告山东旭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平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绪刚于2015年1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原告吴绪刚负担。审 判 长  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培祯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