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惠山区长安杰弗里食品店与卞丽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长安杰弗里食品店,卞丽芬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385号原告惠山区长安杰弗里食品店,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锡澄南路98号乐购超市内C1。经营者卫东,该店总经理。被告卞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长安杰弗里食品店(以下简称杰弗里食品店)诉被告卞丽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杰弗里食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杰弗里食品店负担。审 判 长 张茹婷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