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马培友与周仙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友,周仙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马培友,男,生于1956年3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仙鹤,男,生于1962年6月1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培友诉被告周仙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其开、谢兴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培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培友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马培友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谭其开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来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