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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罗男与吉林卓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林卓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94号原告罗男,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吉林卓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重庆路1255号。法定代表人王乐天。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男诉被告吉林卓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男负担170.5元。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