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科玉与宋苗苗、周煜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科玉,宋苗苗,周煜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78-1号原告王科玉。被告宋苗苗。被告周煜焜。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科玉与被告宋苗苗、周煜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原告价值20万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苗苗、周煜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3D号楼的房���;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