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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物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军(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鲍芬芬(系公司员工)。被告:黄越。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依法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