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中原轴承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中原轴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催字第56号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中原轴承厂,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太辉村。负责人陶修朋,该厂厂长。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中原轴承厂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市洛龙区中原轴承厂持有的票号为30800053/93897028(出票日期2014年2月28日,出票人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宁凯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南京招行珠支,出票金额5万元,汇票到期日2014年8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