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黎与徐瑞军、杨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田黎,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瑞军。被告:杨翠花,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徐瑞军。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江马海,董事长。原告田黎与被告徐瑞军、杨翠花、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及2015年1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黎的委托代理人黄观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瑞军、杨翠花、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黎诉称:2009年徐瑞军以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安徽高恒东方绿洲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因资金困难,向田黎借钱。田黎在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担保的前提下,于2012年6月22日与徐瑞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息2%,借款期6个月,延迟不得超过6个月,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提供担保。田黎于2012年6月22日、26日将100万元汇给徐瑞军,除2013年7月14日支付部分利息,逾期未支付本息。请求:1.徐瑞军、杨翠花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105万元(含违约金5万元)及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兰溪市���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对徐瑞军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田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三、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四、借款协议、借条、汇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借款事实;五、2012年6月8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二审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评估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申请执行。徐瑞军、杨翠花、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田黎所举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徐瑞军因承建工程资金困��,与田黎协商借款。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因徐瑞军以其公司名义承建的安徽高恒东方绿洲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有工程款正在本院执行【生效文书案号:(2012)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54号】,故于2012年6月8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安徽高恒东方绿洲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拨到公司账户三天内,优先归还田黎借给徐瑞军的100万元及利息。2012年6月22日田黎与徐瑞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田黎借款100万元给徐瑞军用于资金周转,月利率1.8%(其中50万元按月利率2%),借款期限6个月,延迟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额的5%,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的担保承诺书为协议组成部分。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协议上盖章确认。2012年6月22日、26日田黎两次各汇款50万元给徐瑞军。2012年6月26日徐瑞军出具书面借条,确认借到田黎100万元。徐瑞军除于2013年7月14日给付田黎借款利息18万元外,逾期未归还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田黎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100万元的义务,徐瑞军逾期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照承诺的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黎要求杨翠花承担共同归还责任,因杨翠花并非《借款协议》的当事人,且田黎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田黎的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瑞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田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元自2012年6月22日起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另50万元自2012年6月26日起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18万元利息),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二、被告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在收到安徽高恒东方绿洲有限公司应付的执行款范围内【生效文书案号:(2012)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54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田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0元,由被告徐瑞军、兰溪市长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建辉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