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