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毛显波、许士祥等与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显波,许士祥,王马祥,刘旭峰,范智威,刘强国,卢琦,翁宇洲扬,翁国祥,董飞,李飞,徐广友,张华,张永春,陈健裕,赵开宏,林俊夫,林盛军,王平华,王振波,陈长兴,徐万建,王武畅,孔祥伟,高阳,娄中秋,范新国,刘双,张永军,朱绍斌,彭祝康,朱祖坤,范勇,万兴义,袁树材,化传坡,竹庆华,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保字第6号申请人:毛显波。申请人:许士祥。申请人:王马祥。申请人:刘旭峰。申请人:范智威。申请人:刘强国。申请人:卢琦。申请人:翁宇洲扬。申请人:翁国祥。申请人:董飞。申请人:李飞。申请人:徐广友。申请人:张华。申请人:张永春。申请人:陈健裕。申请人:赵开宏。申请人:林俊夫。申请人:林盛军。申请人:王平华。申请人:王振波。申请人:陈长兴。申请人:徐万建。申请人:王武畅。申请人:孔祥伟。申请人:高阳。申请人:娄中秋。申请人:范新国。申请人:刘双。申请人:张永军。申请人:朱绍斌。申请人:彭祝康。申请人:朱祖坤。申请人:范勇。申请人:万兴义。申请人:袁树材。申请人:李万兴。申请人:肖滨,)6单元5号。申请人:化传坡。申请人:竹庆华。以上39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科。被申请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锡范。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毛显波等39人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2167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慈溪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2167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旭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