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管习文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习文,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习文。委托代理人李成辉,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人管习文因与被上诉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辖初字第0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管习文上诉称,本案系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本案不应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因涉案侵权行为地在昆山,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应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汽车贷款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购买涉案汽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进行担保,该合同附件三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系双方就涉案车辆留置、扣押及相应处置的相关约定。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拖欠银行贷款而抢走涉案汽车,上诉人已还清所有银行贷款,故被上诉人应返还汽车或赔偿相应汽车款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纠纷仍是由于双方履行《个人汽车贷款金融服务合同》引起,应按该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权。因前述合同一般条款的第10.5条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保证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