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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炳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从广州市火车站附近的成人用品批发市场采购回巨根、双效伟哥、增粗增大丸、特效伟哥、阴茎增大片、虎虎生威、一炮到天亮、蚁力神、Cialis、力加力、睾丸酮等壮阳类性药品,并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桥南大街某号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吴某某每月从中获利人民币30至40元。2014年9月25日21时33分许,公安民警与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在上述成人用品店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当场起获巨根、双效伟哥、增粗增大丸、特效伟哥、阴茎增大片、虎虎生威、一炮到天亮、蚁力神、Cialis、力加力、睾丸酮等十一个品牌的壮阳类性药品。经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其中的双效伟哥、虎虎生威、阴茎增大片、特效偉哥、巨根、一炮到天亮等六个品种共44盒按假药论处。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药品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物品当中,假药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其他物品因无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扣押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假药“双效伟哥”1盒、“虎虎生威”1盒、“阴茎增大片”21盒、“特效偉哥”17盒、“巨根”3盒、“一炮到天亮”1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