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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执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韦锡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锡全,成银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615号申请执行人韦锡全。被执行人成银亭。韦锡全与成银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成银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韦锡全人民币14.95万元。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成银亭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银亭订立还款计划,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韦锡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