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执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叶叶与陆唯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叶,陆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字第01674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叶。被执行人陆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叶叶与被执行人陆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014年12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民抗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我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字第01674号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