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邓子钧与吴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子钧,吴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邓子钧,职工。被告吴剑华,成年,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子钧与被告吴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子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子钧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