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新民市卢家屯乡小北屯村民委员会与王长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卢家屯乡小北屯村民委员会,王长军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720号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小北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塑,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王长军,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生,现住新民市。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小北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长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长军系小北村二组村民,合法拥有宅基地面积2.164亩,房屋三间,南面长35.8米,北面长28.8米,西面长67米,东面长67米。西挨关福军,东挨王贵发。王贵发及妻早年去世,其所有的土房由于无人居住管理,一段时间后倒塌,后来被告将王贵发家的宅基地非法占有,并砌上院墙,盖上简易房。王贵发的儿子王玉红离家在外多年后回乡,想要回父亲的宅基地,将王长军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未支持王玉红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了解情况后,认为王贵发的宅基地应归小北村委会所有,但王长军不予退还,现起诉至法院。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王贵发的宅基地由村委会依法收回。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应当向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请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民市卢家屯乡小北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