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83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66年6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毛冬杨,岳池县罗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55年7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