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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英义合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0947号原告天津市英义合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东门内大街36号儒园公寓5-2-1603。法定代表人姜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彤,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英义合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英义合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英义合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