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溪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宏社区。被告佘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荐 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