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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溪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溪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宏社区。被告佘某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荐 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