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燕与田文燕、梅金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田文燕,梅金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程,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燕,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梅金泉,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王燕因与被上诉人田文燕、原审第三人梅金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燕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由王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