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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燕与田文燕、梅金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燕,田文燕,梅金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程,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文燕,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汉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梅金泉,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上诉人王燕因与被上诉人田文燕、原审第三人梅金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燕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由王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斌审 判 员  张文霞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