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0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霞与被告王雁、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王雁,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01032-1号原告王金霞。被告王雁.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霞与被告王雁、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雁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2幢3单元1403号的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预查封被告王雁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2幢3单元1403号(预告登记证明号:026318)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邱继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