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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0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霞与被告王雁、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霞,王雁,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01032-1号原告王金霞。被告王雁.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霞与被告王雁、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霞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雁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2幢3单元1403号的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预查封被告王雁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雨润路东侧巨丰智慧城22幢3单元1403号(预告登记证明号:026318)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2、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邱继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