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余秀萍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余秀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99号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润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余松蔚,该公司职员。被告余秀萍。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秀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焕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