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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周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刘周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志彬,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王亮亮,女,汉族,1984年4月1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周均,男,汉族,1950年12月7日生。上诉人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刘周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竹园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1400元、利息170.29元及合同违约金10000元;3、被告退还原告额外筹集的补偿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交通费1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伊六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亮亮、被上诉人刘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对刘周均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六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周均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减半收取为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为107元,均由上诉人伊川县鸦岭乡梁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刘龙杰审 判 员  祖 萌代理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华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