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二法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莹莹与东莞市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初字第34号原告:吴莹莹,女,汉族,1996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朱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原告吴莹莹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不服公安强制戒毒决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徐珍、审判员林冰洁、人民陪审员邓家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涉纠纷已得到妥当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莹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莹莹负担。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