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8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韩宁与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宁,龙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8058号原告:韩宁,男,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凌晓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莉,女,生于1976年2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韩宁诉被告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宁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