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耀武与莫承书、吴军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耀武,重庆万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军,莫承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刘耀武,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罗某某(一般授权),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军,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被申请人莫承书,女,汉族,1985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重庆万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协信城7栋39-18,组织机构代码08631265-3。法定代表人吴军。申请人刘耀武与被申请人吴军、莫承书、重庆万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耀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军、莫承书、重庆万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军、莫承书、重庆万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欣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