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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玉先与襄樊同合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先,女,汉族。被执行人襄樊同合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同合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3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襄樊同合盛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樊同合盛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樊同合盛机械有限公司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晏成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