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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玉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玉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腾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颖,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张昆,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玉芹,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崔佳山,男,汉族,住址同被告李玉芹。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26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