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董希善与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董希善被执行人: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希善与被执行人湖州丰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8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89909.30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8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