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邓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云红与李庆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红,李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红,女,生于1972年5月1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庆辉,男,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李云红与被执行人李庆辉达成和解,申请人李云红亦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庆辉账户的冻结,且每月要从李庆辉账户支取600元支付李云红,至今分文未兑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庆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阳市工业路支行的工资每月800元(账户:605131102270534309;从2015年5月8日至所欠款60000元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何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