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牛素芳与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素芳,西华县人民政府,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扶行初字第2号原告牛素芳,女,住西华县城关镇北华路。委托代理人张永勤,住西华县城关镇兴华路。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鸿嘉,县长。委托代理人高翔,男,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广成,男,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工作人员。第三人牛辉,男,住西华县城关镇兴华路。委托代理人杨四侠,男,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素芳不服西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法力审 判 员 邢联合人民陪审员 任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学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