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侯某甲、侯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侯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解某某,女,193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甲,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侯某乙,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侯某丙,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侯某丁,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侯某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侯某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侯某庚,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侯某庚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松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毅、张娟娟,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侯某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萍诉称:原告共生育五子三女共八个子女,长女现已去世多年。自从一年多之前老伴去世,原告就一直和三子某乙一起生活,由于年老体弱,原告经常生病,但是其他子女却对原告不管不问,不仅生活上不进行关怀,就连原告生病住院,他们都不来看一眼,现在原告拖着84岁高龄的病躯,不仅不能劳动,也毫无任何经济来源。每当原告要求众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时候,他们都以愿意轮流照顾原告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可是原告实在是受够了他们的冷言冷语,而且原告认为他们不可能会照顾好自己,宁愿自己单过,也不愿意轮流跟众多子女生活,不仅害怕不会得到更好的照顾,更害怕失去自由,如果他们能够支付赡养费,原告就可以想跟谁一起生活就跟谁一起。原告辛辛苦苦把众多子女养育成人,到头来不仅不能安享晚年,就连最起码的生存都难以得到保障,请求:1、依法判令每个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600元赡养费(包括生活费、医药费、护理费等,但重大疾病治疗费另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每人每月支付978元赡养费。被告侯某甲辩称:愿意尽赡养义务,要求一人一个月轮流抚养。被告侯某乙辩称:愿意尽赡养义务,要求一人一个月轮流抚养,母亲每月有60元的补贴,要求拿出。被告侯某丙辩称:我随母亲意愿,她愿意随谁生活都可以,我愿意承担赡养费。被告侯某丁辩称:我随母亲意愿,她愿意随谁生活都可以,我愿意承担赡养费。被告侯某戊辩称:我要求一人一个月轮流抚养,愿意尽赡养义务。被告侯某己辩称:我要求一人一个月轮流抚养,愿意尽赡养义务。被告侯某庚辩称:我随母亲意愿,她愿意随谁生活都可以,我愿意承担赡养费。原、被告均未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七被告系原告的子女,原告另有一女儿已去世多年。原告的丈夫于2014年去世后,原告就和被告侯某丙一起生活。七被告因赡养原告等问题,意见不和,互相产生矛盾,原告现要求七被告给付赡养费。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七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均愿意赡养原告,但对赡养原告的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现年龄较高,身体行动不方便,不愿意由七被告轮流抚养,七被告应尊重原告的意愿,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原告的特殊需要,当原告患病时,应当使原告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原告请求七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人每月给付98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身体状况和我省的生活水平,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为宜,当原告患病时,可根据原告需要的医疗费由七被告另行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侯某己、侯某庚从2015年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原告谢某某赡养费200元;二、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