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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屠杏琴与杨中会、杨莉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屠杏琴,杨中会,杨莉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申屠杏琴。被执行人杨中会。被执行人杨莉莎。申请执行人申屠杏琴与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中会、杨莉莎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杏琴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7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中会银行存款20000元(用于交付本案案款14875元和案件受理费2375元及执行费27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屠杏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列入征信系统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屠杏琴与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于2015年1月12日支付案款100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案款25125元,余款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未按期履行的,则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屠杏琴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2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杨中会、杨莉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申屠杏琴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