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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云龙,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35924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29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