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梁友武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武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友武,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友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梁友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梁友武驾驶电动车(车架号2014070923)途经中山市沙溪镇隆兴路永秀桥路段,上前用手强行抓摸经过该路段的被害人钟某胸部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25日下午,梁友武再次到上述路段,采用同样方式对经过该路段的被害人梁某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27日,梁友武在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东海游艺机店门口路段,采用同样方式对经过该路段的被害人邓��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随后在附近巷子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梁友武处缴获上述电动车。归案后,梁友武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友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钟某、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梁友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友武无视国家法律,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惩处。梁友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梁友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友武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振华佘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