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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胡家信与季逢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信,季逢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家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平。被告季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信与被告季逢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信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逢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家信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信撤回对被告季逢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3元,由原告胡家信负担。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