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胡家信与季逢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信,季逢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4号原告胡家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平。被告季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信与被告季逢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信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逢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家信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信撤回对被告季逢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3元,由原告胡家信负担。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