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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被告:牛某某,女,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