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762赵阳与张涛涛、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张涛涛,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王奋,杨旭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支公司,谷培吉,谷坤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762-1号原告:赵阳,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勇,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涛,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建设路154号大门西二层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168700-3。法定代表人:师延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世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7114732-3。负责人:王汉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奋,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委托代理人:朱广志,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紫良,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旭年,男,1959年4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委托代理人:朱广志,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兴旺,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桥燃气公司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992187-8。负责人:闫晓方,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成军,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培吉,男,199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蔡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坤娜,女,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蔡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长光,安徽华皖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与被告张涛涛、洛阳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王奋、杨旭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支公司、谷培吉、谷坤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李萍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