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赛芬与胡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赛芬,胡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62号原告胡赛芬。委托代理人夏良追。被告胡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赛芬诉被告胡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赛芬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赛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胡赛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