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住肇庆市端州区。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冀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在其经营的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上园村上园路的“某士多店”被抓获,当场缴获投注单据两本(共56张)及赌资2061元。经审查,被告人林某某自2014年10月14日以来在上述地点设立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点,接受赌博人员投注,从中牟利。林某某供述,根据其被缴获的两本“六合彩”投注单统计,每本接受了约25名赌博人员投注。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记录本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扣押的赌资应予没收。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莫石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少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