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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商外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与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海商外初字第117号原告: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侠。委托代理人:朱良、朱行远。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红。原告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本院依法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良、被告法定代表人陈长红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良、朱行远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氨纶包覆丝。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确认,共结欠原告货款272973.36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2973.36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提供的对账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原告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账函1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72973.36元的事实。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为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对账函不能作为结算货款的依据。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间素有氨纶包覆丝买卖业务往来。经原、被告对账,截至2014年8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2973.36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妥货物且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货款金额应及时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72973.36元的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实际是对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计算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汉森纱业有限公司货款272973.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39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315元,由被告海宁长汇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裘竹君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屈周燕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39×××79,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嘉兴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