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溪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勋、张碧清、王平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溪信用社,王勋,张碧清,王平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溪信用社,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42-51号。负责人杨文,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王勋,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张碧清,女,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平厚,男,194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简阳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碧清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