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检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谢本义与原审被告梁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本义,梁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检建字第1号检察建议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谢本义,男。原审被告:梁春林,男。原审原告谢本义与原审被告梁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的(2010)柳民中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梁春林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22日作出(2014)柳民申字第4号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梁春林的再审申请。2014年11月25日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民(行)监〔2014〕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建议我院进行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款、第二百零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邱宇葳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高秀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