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 王志强诉被告 王尊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0年12月17日生,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72年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审 判 员 黄清培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