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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刘端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端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313号罪犯刘端靖,男,生于1975年10月17日,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端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端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端靖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端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端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陈晓良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