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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经会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511-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经会,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人:核稿人:会签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11-1号申请执行人何经会,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郊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伤残抚恤金19252元(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承担案件执行费188元,合计19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25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925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