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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钱关龙与富阳恒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关龙,富阳恒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79号原告:钱关龙。被告:富阳恒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祁生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关龙诉被告富阳恒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关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关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关龙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