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出票人滨州市道广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荟广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滨城区农联社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崔明晔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