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大港朝阳钢模租赁站与代三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三军,镇江新区大港朝阳钢模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新区大港朝阳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街道宏成路以东。投资人:承凤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代三军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新区大港朝阳钢模租赁站(以下简称大港钢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辖初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日,代三军与大港钢模租赁站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代三军因承建魏家墩工程向大港钢模租赁站租用建筑周转材料;一旦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大港钢模租赁站选择在本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代三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代三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刘老家行政村陈庄001号,合同履行地在江苏省句容市,因此,依法应由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镇江新区大港朝阳钢模租赁站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港钢模租赁站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代三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嘉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